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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》明年1月1日施行

20141217

  《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》已经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,日前,山东省政府令第281号颁布,正式公布修订版《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  据了解,《办法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规划建设、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(以下简称无疫区),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,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,并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区域。
  新办法中明确规定,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,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,不得随意抛弃或者处置。
  《办法》称,在无疫区内动物交易市场交易来自非无疫区的易感动物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、采取补救措施,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,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。
  对于过境无疫区的易感动物、动物产品,未经指定通道出入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,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过境无疫区,其运载工具未采取相对封闭的生物安全措施,或者卸载、出售、馈赠、抛扔易感动物、动物产品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、采取补救措施,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(荐稿/玉林)